【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法治普法专栏《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一)

创建时间: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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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司法局社会主义法治普法专栏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案例一】

旦某某和才某某于20157月在青海省黄南州河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生育一名女孩。女儿出生后不久,旦某某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才某某及其家人多方寻找无果。后才某某突然得知旦某某现和一女子共同生活居住,双方更是在2017年在甘肃领取了结婚证,才某某向公安局报案。经人民法院判决,旦某某被判处重婚罪,拘役六个月。

案例二】

张某和陈某某于2017122日在青海省西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2018年至今,被告人张某却和另外一名女子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王某也明知张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91115日生育一女张某林。后经法院判决,张某和王某犯重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法律评析】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民法典》明确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我国法律坚决予以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案例一中,旦某某在与才某某在青海登记结婚后,又在甘肃省与他人登记结婚,因此旦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案例二中,张某在领取结婚证后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形成事实上的重婚,构成重婚罪,而王某主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同样构成重婚罪。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中特别强调:“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为此,我们要遵守婚姻家庭良好风范、树立好良好家风,共创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撰稿人:龙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