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法治普法专栏《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三)

创建时间: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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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案例

王某与叶某于20197月登记结婚。20203月,王某因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10万元,声明于20205月还款,并在借条上签字。但到期后王某并未归还借款。20206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与叶某共同偿还其1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李某认为,王某向其借款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叶某向法院辩称,王某于20205月起便因躲债失去联系,二人已分居。最终法院认为,叶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王某在收到款项后也没有将钱转给叶某,李某未能举证证明王某借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要求叶某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李某对叶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评析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在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按照此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借的债务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另一方有相反证据除外也就是说非借款一方须举证证明非共同债务这样无形中加重了非借款一方的责任导致了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恶意对外借款然后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另一方配偶的权益2019710日,《检察日报》发表了一篇名为《丈夫私自贷巨款,离婚后却要她来还——再审检察建议为被执行人讨回公道》的文章引发热议。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当事人吴某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贷款购买豪车欠下120万元,离婚后却被法院判决一起还债。吴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以 借款虽然是吴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但签名是伪造的,无法证明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借款用于购买豪车,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离婚协议未对豪车进行处置,吴某并未分享该笔借款带来的利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制定法律应当以"良法"为目标所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人民性、科学性、程序性、正义性的基本特征和要素。此次,《民法典正是回应了大众的期盼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进行了重大修改即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的则不能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共同偿还债务这样的规定更侧重于保护于不知情的配偶一方以防止另一方恶意对外负债

对于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结语

1.配偶双方共同签名——共同偿还

2.配偶一方事后承认或追认——共同偿还

3.配偶一方为家里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看病等)——共同偿还

4.配偶一方个人名义借钱,如出借人举证证明借款确实用于出借人家庭生活所需的——共同偿还;

5.配偶一方个人名义借,如出借人不能举证证明借款确实用于出借人家庭生活所需的——单独偿还。

为了避免夫妻债务在实践中的争议,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当准备出借款项的时候,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

第二,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第三,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撰稿人:龙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