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法治普法专栏《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四)

创建时间: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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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司法局社会主义法治普法专栏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案例一

才某某与尼某某与1970年结婚,两人婚后无自己的儿女。1999年尼某某的妹妹改嫁后有一女儿无人抚养,就由才某夫妇俩收养。2000年尼某某不幸去世,养女索某某也长大成人并招婿成家。养女成家后不但不感恩谢德,报答养母的养育之恩,反而对养母不尽赡养义务。乡政府、村委会多次调解,最终以失败告终。万般无奈之下,向所在的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在办案法官和承办律师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下,养女索某某终于被说服,并愿意接受分割家产。

案例二

仁某某今年72岁,共生育两个子女。2002年,儿子和女儿成家后,因家庭关系不和仁某某和子女分家居住。并将自己的300余亩草场承包给子女,子女向仁某支付草场承包费及承担的一定生活费、每年看病的所有费用儿子和女儿均担。但自从仁某某生病之后儿子和女儿拒绝向仁某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现如今仁某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起居生活也无人照料,致使老人的生活没有了着落。通过援助人员的多方努力,法院判决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案件评析

案例一中涉及到了养子女是否需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里的赡养,既包括血亲的父母子女,也包括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养父母关系。老人们在挥洒完他们的青春,耗尽他们的精力后本该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可是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老人。赡养老人不仅仅是道德伦理上的问题,更是法律上的问题。当道德的约束不起作用时,就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二中涉及到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通过法律使问题得以解决的却为数不多。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我们必须看到,法律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因此,面对弱势群体权益侵害的时候律师的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就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要让所有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尊敬老人、赡养老人不仅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新时代的核心价值观。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天,赡养父母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义务。为人晚辈者要多加体贴理解长辈,在尽好经济赡养义务的前提下,也要注重精神赡养。赡养案件的形成,有数不清的原因,谁对谁错难以说清,但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任何原因怠于履行该义务。如果子女能够自觉履行自己赡养的义务,这远比司法裁判的效果更具有温情和暖意

关爱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类进步科学发展的前提,只有人类的思想纯正了社会才能健康的发展,所以关爱老人并不单单是一个家庭、一个孩子的事,而是需要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共同努力。

撰稿人:龙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